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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护旅”专项行动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同心护旅”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全区涉旅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司机马某醉酒驾驶营运车辆案


【基本案情】6月13日7时6分,一辆正准备去乌鲁木齐高铁站拉乘旅客的大型旅游客车行驶至庐山街时被民警挡停进行例行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显示,驾驶人马某的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该驾驶人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马某表示,其前一天晚上在家喝了两瓶啤酒,第二天早晨起来想着应该没事了,便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车辆去乌鲁木齐高铁站拉乘旅客。


【处理结果】民警向旅行社及大巴车所属单位通报了相关情况,责令旅行社安排其他驾驶人前往乌鲁木齐高铁站拉乘旅客。驾驶人马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2.吐鲁番某运输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沙区分局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执法巡查时,发现吐鲁番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新K35XXX大型普通客车在机场客运站内等待接送新疆某旅行社的游客,该车包车客运标志牌已于6月12日过期失效,该行为属于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因驾驶员实际还未拉运该趟次乘客,执法人员现场对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后放行。针对新疆某旅行社向游客提供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文旅部门处理。



3.宁夏某汽车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宁夏某汽车公司驾驶员驾驶宁AQ7XXX大型普通客车,拉运15名乘客(含导游)从乌鲁木齐市前往天池。通过调查,该车持有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行程与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单不符,属于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将新AU5XXX号车辆租赁给游客王某使用,租赁期为2024年5月1日至4日,收取租赁费705元。通过调查,该公司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属于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5元的行政处罚。

5.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0日,游客邓某投诉举报称,自己一行4人通过携程APP下单缴费报名参加新疆8天7晚旅游团,新疆某旅行社使用了非营运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旅游团的行程单显示使用的是有营运资质车辆,实际上使用无营运资质的丰田五座车。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4元的行政处罚。另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雷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6.孙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游客刘先生举报称,在其参加的“北疆三湖双飞8日游”旅游活动中,新疆某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有兜售商品的行为。经调查,旅行社称不知道导游孙某在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导游兜售行为并非旅行社授意。孙某称在大巴车内放有特产订购单,但没有强行推销,如果游客觉得好吃,干果店老板会按照旅游者要求邮寄或是将购买的干果直接送到入住酒店。该旅游团19名旅游者中有11人证明导游有兜售行为,并有4人支付给导游共计1220元用于购买特产奶枣、西梅。


【处理结果】当事人孙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2元的行政处罚,另对旅行社给予警告。





来源|新疆文旅投诉编辑|武玉晗 审核|葛建 毛雅茜监审|司元勋 马艺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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